| 窦唯事件的法律意见
1. 窦唯是否是纵火罪——不是
纵火罪由我国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其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行为结果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窦唯随身携带小瓶液体当众浇在汽车后部上方的后备箱的表面并点燃,随后立即报警。其行为后果无论如何不会产生危害不特定多数人或财产的安全。从其点火选择的汽车部位、其携带燃料数量以及点火后的表现判断,其主观上也完全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所以窦唯是不构成媒体所说的纵火罪——也就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放火罪。
2. 窦唯是否有罪——无罪
依据我国刑法,窦唯涉嫌故意损害公私财物罪(刑法第第二百七十五条)。窦唯确有故意损害他人财物的行为。但是否构成该罪,要看窦唯损坏的财物价值有多少。因为故意损害他人财物是很稀松平常的事,比如我砸你杯子撕你办公文件。刑法处罚的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京高法发〔1998〕第188号《关于八种侵犯财产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较大为五千元以上。窦唯看似对整车实行放火行为,根据其行为表现并不能按整个车的价值来计算毁坏数额。依据新闻图片显示,着火部位仅仅是汽车表面,损毁的仅仅是油漆。而且窦唯当时仅仅携带了一小瓶“液体”浇在汽车后备箱表面而并非底部或其他关键部位,故推定窦唯根本没有毁坏整车的故意,所以确定毁坏数额仅能按车面油漆来算。一般行情全车身喷漆不会超过5000块。达不到北京高院规定的标准,不能定窦唯故意毁坏财物罪。
当然毁坏数额要依据法定坚定部门的鉴定结论,这里面人为因素很大,所以鉴定损坏价值有低于5000的可能也有高于5000的可能。所以,具体操作上是否构成犯罪,不是本人的法律分析就能确定的。
即使根据鉴定结论,损坏数额在5000以上,构成该罪,也有如下情节应当考虑:一是未遂,窦唯没有烧毁整车,按照刑法第二十三条未遂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是自首,窦唯烧车后立即打电话报警,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三是精神病抗辩,按照刑法第十八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即使被定放火罪也不会承受任何刑事处罚。
同时,窦唯烧车抗议报社的行为,也可以依据刑法第十三条,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被认为是犯罪。
3. 窦唯起诉新京报等媒体侵犯名誉权能否胜诉——可以
先说证据问题。我没有也不可能去调查取证,但依据一个正常人的良知和逻辑,我们应当相信:一个人若没有蒙受其不能承受的误解和侵害,是无论如何也不会做出如此过激行为的。所以,我在此表达一个确信——胜诉所需的证据是必然能够收集到的。
再说法律问题。公众人物对侵犯其名誉权的行为负有适当的忍受义务,公众享有对名人议论的权利,这是正当的是法律确定和保护的。新京报等媒体以此为挡箭牌,认为即使其报道失实对窦唯造成损害也是合法的,窦唯应当忍受。但是,权利不能被滥用。公众人物适当的忍受义务是有条件的。什么是公众人物?为什么公众人物负有忍受义务?忍受义务是公众人物在利用其名声获利的基础上产生的。明星们利用自己的名声获利,人们会利用抄作获得名声,再依靠名声去获利,所以靠名声获利的人必须负有忍受义务。而看看窦唯,他刻意低调,唱片不做任何宣传,避世躲人,频频拒绝各种演出,音乐仅为其一种生活方式,并没有依靠其声望获利,凭何产生忍受义务?
另外,忍受义务是适当的,若某些记者故意编造假新闻侵犯了窦唯名誉,法律必须认定为侵犯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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