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加強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與公安機關的協作配合,依法懲處騙取醫保基金犯罪行為,切實保障醫保基金安全,近日,國家醫保局聯合公安部發布《關于加強查處騙取醫保基金案件行刑銜接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多位專家在采訪中表示,《通知》的發布,完善了查處騙取醫保基金案件“行刑銜接”中具體的問題,加強了對潛在和現實的違法行為人的震懾,能夠更好地維護醫保基金安全和參保人的合法權益。
明確規定案件移送時間和范圍
長期以來,醫保行政機關在查處騙取醫保基金案件時,如發現該涉案違法行為涉嫌犯罪,是在進行行政處罰之后還是在完成行政處罰之前進行移送,實踐中有不同意見和做法。
有觀點認為,醫保行政機關應在實施行政處罰后再移送,這樣行政機關就切實履行其職責,且行政和刑事雙罰有利于增強對欺詐騙保行為的震懾力。但也有觀點認為,實現行政和刑事雙罰會擴大打擊面,不符合“過罰相當”的原則,而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一般要求不進行雙罰,在進行刑事處罰量刑時考慮并吸收已有的行政處罰。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張卿分析,為解決對上述案件移送時存在的爭議,本次《通知》明確規定:各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在醫保基金監管執法過程中”,發現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使用醫保基金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即應依法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這要求醫保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一旦發現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就應該移送,不應等到完成行政處罰之后再進行移送。
廣東佛山市醫保局基金監管科科長黎展貞指出,考慮到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案件的復雜性,《通知》中立案審查的期限較《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有所延長,規定立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日,涉嫌犯罪線索需要查證的,立案審查期限不超過7日,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經縣級及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
“對案件移送和查處過程中,發現可能逃匿、轉移資金和銷毀證據等情況,要及時通報公安機關提前介入,依法采取緊急措施予以處置。”黎展貞說。
建立聯絡人機制、聯席會議和情況通報制度
醫保基金支出遵循實物和服務給付原則,與醫療技術、醫藥事管理、統籌地區醫保政策關聯度高,公安機關難以判斷復雜騙取醫保基金案件的性質與嚴重程度,因此,需要基于專業性構建一套行刑雙方面的協作機制。
并且,行刑銜接制度的建立不光是要靠行刑銜接程序之間合理設置,還要暢通各部門間聯系溝通的渠道,減少因信息溝通不暢通導致的銜接困難,從而提高執法效能。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社會法研究所所長婁宇表示,《通知》要求建立聯席會議和情況通報制度,醫保和公安機關加強日常溝通交流,通過分析騙取醫保基金違法犯罪典型案例,總結和把握案件規律特點,強化業務培訓,能夠不斷提高案件查辦能力和執法水平。
“該機制一方面能發揮醫保行政部門與公安機關之間的橋梁作用,另一方面也能監督醫保行政機關,避免出現‘該移不移’、‘以罰代刑’的現象。”張卿表示。
進一步強化宣傳曝光、完善社會監督
鑒于醫療保障基金使用主體多、鏈條長、風險點多、監管難度大,監管形勢較為嚴峻的情況,《通知》對進一步強化宣傳曝光、完善社會監督也做了具體規定。
主要內容包括加強查處騙取醫保基金政策宣傳力度;完善舉報線索處理流程;嚴格執行舉報保密制度;加大騙取醫保基金違法犯罪案件曝光力度等。
張卿表示,加大騙取醫保基金違法犯罪案件曝光力度,做好輿論宣傳引導工作,有效發揮警示教育作用,從而更好地懲處違法犯罪行為、震懾犯罪分子。
“通過加強政策宣傳力度、鼓勵全民監督、加大案件曝光力度的措施來懲處違法犯罪行為、震懾犯罪分子,并將國家醫療保障局基金監管司、公安部刑事偵查局明確為組織指導機關,讓制度能夠最終落地。”婁宇說。
最后,黎展貞表示,查處騙保案件時還需注意: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及時追繳違規使用的醫保基金并退回醫保基金專戶;詐騙罪的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過失不構成犯罪;騙保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并依法處罰等。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