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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魯晚報·齊魯壹點 李瀟 馬玉姝
地面一塊水漬、一處不起眼的臺階,都可能成為公共場所的“隱形陷阱”。當消費者摔傷倒地,法律如何劃分經營者與消費者各自的責任?近日,“湖南一女子吃6元面條摔傷索賠餐館21萬元”一事引發關注,也為經營者和消費者雙方都敲響了安全警鐘。
該案中,一名女子在餐館就餐時不慎摔倒,經鑒定為十級傷殘,遂向餐館索賠21萬元。法院審理后,最終判決餐館承擔15%的責任,賠償3萬余元。類似情況也出現在郴州一起案件中,顧客肖明(化名)在飯店洗手間通道跌倒致殘,法院認定其自擔70%責任,飯店承擔30%,賠償5萬余元。
兩起案件引發公眾對公共場所安全責任的廣泛關注,針對此類公共場所摔傷糾紛,本報記者采訪了多位專業律師,他們結合《民法典》相關規定進行了解讀。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明確,賓館、商場、餐館等經營場所,若未盡安全保障義務致他人損害,需承擔侵權責任。
“經營者須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僅在顯眼處貼‘小心地滑’標語,遠達不到法律要求。”律師指出,洗手間、菜品區、臺階等易濕滑、有高差的關鍵區域,經營者必須采取實質性措施:鋪設防滑墊、安裝防滑地條,同時安排專人及時清理積水、油污。
消費者自身行為同樣是責任認定的關鍵。若因穿著高跟鞋、不防滑的拖鞋或行走時未注意環境而導致受傷,將被認定為存在過錯,從而減輕經營者責任,自身承擔主要部分。
“很多消費者維權時遇到麻煩,都是因為證據沒留夠。”律師給出建議,應第一時間拍攝現場情況,保存病歷、診斷證明等就醫記錄,并保留與商家溝通的記錄,以明確各方責任。
最后,山東唯賢律師事務所龐飛呼吁,公共場所的安全,需要經營者和消費者一起守護。經營者別只想著做生意,把安全防護的細節做到位才是根本;消費者也得提高自我保護意識,走路時多留心、選雙合適的鞋子,記住“自己才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這樣才能一起筑牢安全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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